北方矿产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矿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促进现货商品规范、有序的流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现货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仓储、物流、金融、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三条 凡参与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相关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等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四条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 交易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交易中心申请入会并经过审核批准的,在交易平台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交易平台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的,进行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时间及地点、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的申报披露,并在买卖双方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系统。
第七条 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发出买入或卖出指令,经过交易双方协商,满足条件的指令成交并自动生成现货购销合同的买卖行为。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会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九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审核的,参与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的账号。
第十条 结算是指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其他款项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计算及拨付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二条 指定结算银行须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仓单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证明。仓单仅用于交易中心进行商品挂牌交易,不作为办理提货或转移货权业务的凭证。
第十四条 指定质检机构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约的为交易会员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质检机构。
第十五条 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万元。
第三章 交易会员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采取会员制管理。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可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一定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四)承诺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制定的其他规则、细则、管理办法等;
(五)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被交易中心注销资格的交易会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成为交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或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会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二)按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交易中心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三)与交易中心签订《北方矿产品交易中心入会协议》;
(四)按照《北方矿产品交易中心入会协议》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为每个交易会员提供唯一的交易账号,交易账号对应一个交易账户。交易中心为每个交易账户提供初始的交易密码,交易会员必须变更初始的交易密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交易。交易会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
交易会员只能通过其所属的交易账户参与交易,在该交易账户内发生的所有交易均视为该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由该交易会员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密码经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作为交易会员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的钥匙。交易会员在交易时间内须输入与其交易账户相对应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货款结算服务;
(三)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现货交割服务;
(四)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 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
(二)妥善保管其交易账号、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账号、交易密码在交易中心的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
(五)严格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六)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七)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配合交易中心对交易平台做必要的说明和宣传,与交易中心有关的说明和宣传材料必须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发布;
(九)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
(十)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注销其交易会员资格:
(一) 拒不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二) 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四)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交易会员可以申请终止其交易会员资格。如申请终止,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终止手续。
交易会员在办理终止手续时,交易中心结清相应账户,清退各项资金。交易会员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已终止资格的交易会员的交易账号交易中心不予保留。已终止资格的交易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需按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如没有按期续缴费用,则不再享受在交易中心的任何权利。如需开展交易业务,须先补足欠缴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会员,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注销交易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交易中心复议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中心负有为交易会员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交易和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交易的商品为矿产品及其衍生品,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品基本信息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商品的品种及具体交易时间的安排,可详见相关的交易细则。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交易会员应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履约保证金标准由交易中心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后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变更履约保证金标准,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采用现货挂牌交易模式。现货挂牌交易为商品挂牌交易;交易中心将会根据市场形势和交易会员需求,不断丰富和完善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及交易商品。
第三十五条 商品挂牌交易是指交易会员(发起方)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卖出或买入交易中心指定商品的信息,具体包括:商品名称、品质、挂牌量、起订量、价格、截止日期、挂牌日期以及交割地点等,由对手交易会员(应约方)选择接受要约成交并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的商品报价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交易会员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损害其他交易会员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以及侵犯交易会员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会员服务系统获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第五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会员应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
第四十二条 交易会员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或将交易会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与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绑定。交易中心与交易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指定结算银行的结算账户办理。
第四十三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会员的税金、履约保证金、货款、交易服务费、交割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商品交割计价以合同订立价为基础,按实际交割情况结算。
第四十五条 交易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交割服务费,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服务费标准。
第四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会员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不迟于次交易日早8:30(不含节假日)前,三十分钟内(含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有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交易中心依法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 涉嫌重大违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交割和交割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割是指交易会员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要求,在约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内,依据交易中心规定履行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相应货物货权转移和货款结算支付的行为。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北方矿产品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组织买卖双方办理交割。
第五十一条 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买方应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否则,交易中心视为买方认可商品质量、数量。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质检机构作为第三方质检机构。交易会员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买卖双方须协商后在指定质检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的检验结果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第三方托管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中心。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会员合约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第五十五条 买方会员办理交割时,对交割商品如有异议,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
第五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出具虚假合约;
(二) 违反交易中心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 泄露与现货、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 参与期货交易;
(五) 其他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在实物交割时,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割违约。
第五十八条 指定质检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十九条 交割违约的,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交易中心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风险管理包括:
(一)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是交易会员为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承诺担保。交易中心确定其额度标准并实施控制管理。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买方交易会员报告订货、交割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等,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风险警示制度的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加强交易硬件管理:交易中心加强电子交易平台和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采用新技术更新强化功能,选择非交易时间检修,尽量避免设施设备故障造成交易的中断,保障交易环境安全。
第六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交易会员部分或全部的交易;
(二)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提高延长履约保证金标准;
(三)交易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进行评估分析,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六十三条 买卖双方妥善保管在交易中心申请的账号及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操作失误等造成的风险损失或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负责。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交易中心可以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因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已经或可能对正常交易产生严重影响;
(三)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造成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昨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调整履约保证金标准,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予以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会员的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六十六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官方网站及其它方式发布交易中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交易会员的有效送达。
第六十七条 凡参与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相关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质检机构等均不得泄露在从事与交易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交易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六十九条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七十条 交易中心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投资者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交易中心、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中心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在交易中心内从事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会员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货物交割以及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确保交割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各种违规交易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七)监督、检查交易会员业务行为及内部管理情况。
第七十六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方应全力配合。
第七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需要暂停交易平台服务,但应及时通知买卖方,交易中心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当应将调整的具体内容提前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买卖方继续使用交易中心服务的,视为接受交易中心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或内容。
第七十八条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约和处理
第七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规定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不符的;
(四)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卖方交付商品的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六)卖方未能开具与交割货物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发票被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无效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上述第七十一条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指定质检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三条 交易会员、指定质检机构等在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交割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争议各方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八十四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出具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也可依据法律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商品仓储、交易、结算、交割、支付等相关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至少5年。
第八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客观条件、交易习惯等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交易规则修改时,交易中心将在网站提前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