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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015-02-15 06:02:08

      (2012-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2012-2015年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4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黄金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9号)精神,推进我市青山工程建设,确保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自然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生产为目标,以整顿治理小矿山(包括煤矿和选厂)为重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采取整合提升、整改规范、取缔关闭等综合治理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对一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污染严重的矿山开展整顿和实施关闭,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推进青山工程建设。通过整顿,普遍增强矿山企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私挖乱采、无证选矿等非法行为。

(二)工作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行政性整顿关闭与市场淘汰相结合原则,坚持整体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坚持积极推进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原则,扎实开展整顿、关闭工作。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规范、提升”等措施,逐步改变我市矿山“多、小、散、差”的现状,有效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我市矿山整顿工作分阶段进行,到2015年底结束。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经整顿仍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矿山,一律列入关闭范围并予以关闭。对私挖乱采等行为坚决予以取缔。通过整顿,到2015年底,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小型矿山数量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下列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选矿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规定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6、资源枯竭的;

7、严重超过在建工期,建设期间以建代采,未按设计施工,存在难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8、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的。

(二)对存在下列问题,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复垦绿化未按《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经整改验收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3、设施设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4、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5、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现机械通风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浅部开采情况不清、未落实探放水措施的;周边开采情况不清,相互隔离柱不留设或留设不足,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7、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8、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9、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10、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2、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未按照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的。

(三)对存在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造成资源浪费的非煤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有限区域存在多个开采系统、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己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黄金采、选、冶企业最小规模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黄金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9号)规定:露天矿山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地下矿山现有及新建1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选厂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的独立氰化企业现有100吨/日、新建2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堆浸现有750吨/日、新建15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冶炼厂现有精矿处理能力100吨/日、新建200吨/日。其他矿山企业最小规模及服务年限,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0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造成资源浪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6、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及在整顿期间无正当理由停产致使矿产资源未在有效期限内完成开发利用的限期关闭。

(四)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违法组织生产的;

2、1年内2次以上(含2次)超层越界开采的;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

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6、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7、3个月内有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8、采改、技术改造矿井,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的;

9、经整顿仍达不到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

10、相关的主要证照过期,一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的;

11、被列入煤矿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仍违法组织生产的;

12、未足额缴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13、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一次3人以上)且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

四、关闭标准和程序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讯、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撤销井架、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护栏,有必要的需设专人看护;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各种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关闭程序

      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市政府下发文件并在《朝阳日报》进行公告矿山名单,公告期结束后,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有序实施关闭,并按照关闭标准组织验收、考核。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矿山实际,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黄金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9号)要求,针对黄金采、选、冶企业单独制定整顿专项方案。

(二)排查摸底。本次整顿排查摸底工作采取各县(市)区全面排查,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实确认,分年度开展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查摸底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核实确认工作。在每年的排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政府都要严格对照整顿重点及新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凡存在整顿重点所列问题及不符合新要求的,都要列入重点整顿矿山企业名单,提出具体整顿措施及整顿期限,并填入《重点整顿矿山企业明细表》(见附件2)。同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小金矿、小铁矿,本着集约化、规模化、向大企业集中的原则提出重组整合方案。采取政府引导、行政制约、市场化运作等措施,加大对小矿山的整顿、整合力度,尽早实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在此期间,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应列入整顿对象的矿山企业情况及所采取的整顿措施进行核实确认,同时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企业的数量非煤矿山应不低于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的20%,煤矿应逐一检查。对应列入整顿对象而未列入的,要列入整顿对象,同时通报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重点整顿矿山企业明细表》上报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7月30日前将核实确认情况报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确定关闭对象。完成排查摸底、核实确认工作后,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查摸底核实确认情况汇总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整顿措施及时限,提出应采取关闭措施的矿山企业名单。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对各矿山企业整顿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未按规定落实整顿措施的,要严格依法按上限处罚。

(四)实施关闭。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在公告期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矿山整顿关闭标准和程序,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应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关闭工作。

(五)组织检查验收。各县级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关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严格按本方案中关闭标准执行。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关闭情况进行年度验收、考核。

      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矿山企业的整顿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分级进行,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改到期的矿山企业进行初验,初验结果上报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有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整顿合格的,从整顿名单中剔除,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无望的列入关闭名单。

(六)总结经验。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整顿关闭工作经验,切实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尖锐矛盾,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向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六、职责分工

      为做好本次山整顿工作,市政府成立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次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武永存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水务局、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农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县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矿山整顿工作,制定整顿关闭计划,对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矿山组织整改和实施关闭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照整顿重点及相关要求,核实确认整顿措施及期限,提交整顿、关闭企业名单,经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监督指导各地区整顿关闭工作,并承担对整顿关闭企业的验收、考核等工作。各部门相关职责如下:

(一)安监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综合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负责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关闭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矿山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调度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组织协调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矿山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提出的整顿关闭矿山企业名单进行汇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提交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名单。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

(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计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低于小矿山关闭标准、资源枯竭的或者未按《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进行治理的矿山企业提出整顿和关闭名单,对属于整顿范围的矿山负责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关闭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私挖乱采等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坚决予以取缔。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复垦绿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加强经济管理。负责矿山企业工艺、技术、装备监管及我市相关产业政策落实。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造成资源浪费以及对电力设施设备构成危害的矿山企业提出整顿和关闭名单。对属于整顿范围内的矿山负责组织整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出具关闭意见。对长期停产和整顿期间无故停产矿山企业,提出整顿、关闭意见。

(四)林业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林地管理。负责确定位于生态公益林区内和特殊保护林带内矿山和对林地、林木破坏严重,未履行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生产矿山,提出需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对整顿范围内的矿山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出具关闭意见。

(五)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环保监管。负责确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山、技术装备落后、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矿山及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矿山,并提出需要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关闭意见。对列入整顿关闭计划名单的矿山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水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水土保持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治理工作,提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需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对列入整顿范围内的矿山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关闭意见。

(七)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大、小凌河流域涉河污染源监督管理,负责确定大、小凌河流域内涉河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要求需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对列入整顿范围内的矿山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出具关闭意见。

(八)公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治安管理。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矿山企业要吊销有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整顿工作,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盗采国家资源等犯罪行为。对整顿工作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打击。

(九)工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工商管理。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换发新证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企业依据有关部门吊销许可的通知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矿山企业暂缓工商年检。

(十)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对影响公路运输安全的矿山企业提出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负责列入整顿范围内的矿山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出关闭意见。

(十一)农业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保护基本农田管理,确保基本农田不被破坏。对破坏基本农田的矿山企业提出整顿、关闭名单。负责列入整顿范围内的矿山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出关闭意见。

(十二)财政部门根据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需要,对所需费用予以保障。

(十三)铁路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确认提交铁路线路两侧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需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

(十四)供电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供电管理。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列入整顿、关闭的矿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是推进安全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青山净水工程的重要举措。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管理,严格准入。通过本次整顿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严格准入制度。特别要加强“三证一照”管理。认真实施矿山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爆破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程序办理有关证照和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三证一照”的年检、延续和变更要严格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年检、延续和变更,并将其列入关闭名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或延续应当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前置条件。《采矿许可证》的延期必须严格审查各条矿体开发利用规模和服务年限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和现行政策要求,对不符合的一律不得延期换证。任何一证照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采矿生产经营活动的,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延续手续,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45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方可归还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中,任一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包括停产整顿期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颁证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任何证照注销或被吊销后,其颁证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等机关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矿山企业若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新建矿山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后,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设计,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需要火工品的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期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火工品。

(三)政府主导,各负其责。县级政府是整顿、关闭矿山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本地区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同时对私挖乱采等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各县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所有涉及整顿重点所列问题的矿山,必须列入重点整顿名单,细化整顿措施。应该关闭的,要严格按关闭标准、程序和时间,实施关闭。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四)相互制约、部门联动。为做好本次整顿工作,提高整顿效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整顿期间采取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对有关事项进行决议,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要在会议上报告整顿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对上一季度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要求。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对全市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凡被列入整顿对象的矿山企业,需要办理有关证照及相关手续的,各有关部门不得私自办理,必须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决定。

(五)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各级政府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点企业,加强指导推动。将整顿关闭工作与我市青山净水工程建设、“打非治违”、资源整合、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相结合,更加合理设置矿权,完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准入门槛,标本兼治,稳步推进,抓出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以本次整顿为契机,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对本区域内小矿山的整合重组力度,加快企业兼并和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资源。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突出的大型央企、集团进入朝阳,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兼并我市中小型矿山(系统),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5年,彻底改变本地区矿山“小、散、乱、差”现状。各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大对整合重组企业的支持力度,采取现场办公、政策技术指导等服务手段,用最短的时间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六)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矿山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省、市政府确定的整顿关闭任务。市政府将矿山整顿工作列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由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分别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整顿关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还要对各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地区,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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